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4]第43號

質檢總局關於發布《進口食品不良記錄管理實施細則》的公告

為保證進口食品安全,落實進口食品企業主體責任,促進行業自律,根據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4號)和《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3號)的規定,質檢總局制定了《進口食品不良記錄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公布(見附屬檔案),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質檢總局

2014年2月26日

基本信息,總則,不良記錄生成,風險預警及控制措施,解除風險預警,附則,

基本信息

進口食品不良記錄管理實施細則

總則

(一)為保障進口食品安全,落實進口食品企業主體責任,促進行業自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4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適用於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和出口商、國內進口商、代理商(以下簡稱:進口食品企業)不良記錄使用管理。
(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口食品不良記錄管理工作,確定和發布相關控制措施。
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收集、核准、上報與進口食品有關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不良記錄,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食品企業及相關國家或地區的進口食品實施控制措施。

不良記錄生成

質檢總局和各級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下述信息,經研判,記入進口食品企業的不良記錄:
(一)進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國內其他政府部門通報的,以及行業協會、企業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境外行業協會、企業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與進口食品安全有關的信息。

風險預警及控制措施

(一)質檢總局制訂對各級別不良記錄所涉及企業和產品的處置措施原則(附屬檔案1、2),匯總發布有關信息。
(二)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分別對各自轄區的不良記錄進行匯總上報,對嚴重的不良記錄信息立即研判,在上報信息的同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三)質檢總局對匯總的全國不良記錄信息進行研判,根據研判結論發布風險預警通告,公布對不良記錄進口食品企業採取不同程度的控制措施。
對列入《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實施目錄》,已獲得註冊資格的進口食品企業,由國家認監委按照《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總局2012年第145號令)有關條款,採取限期整改、暫停註冊資格或撤銷其註冊等處置措施,並報質檢總局。

解除風險預警

(一)境內不良記錄進口食品企業滿足解除風險預警條件時(附屬檔案1),可向其工商註冊地或最近12個月內有進口食品貿易記錄的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解除風險預警。經直屬檢驗檢疫局、質檢總局分級風險研判,認為其風險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時,由質檢總局及時解除風險預警及控制措施。
(二)境外不良記錄進口食品企業滿足解除風險預警條件時(附屬檔案1),可向其所在國家/地區食品安全主管部門申請解除風險預警。該國家/地區食品安全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申請開展調查,並將企業整改措施和調查報告通報質檢總局。質檢總局開展風險研判,認為其風險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時,應當及時解除風險預警及控制措施。
(三)不良記錄涉及整個國家/地區的,滿足解除風險預警條件時(附屬檔案2),其食品安全主管部門應將問題原因調查及監管措施整改情況通報質檢總局。質檢總局開展風險研判,認為其風險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時,應當及時解除風險預警及控制措施。

附則

(一)此前質檢總局和各檢驗檢疫機構發布的其他進口食品控制措施與本細則規定的控制措施不一致的,應從嚴執行。
(二)企業提供的檢測報告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國外合法並具有相應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以及境內取得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可出具檢測報告。必要時,質檢總局將確認公布檢測機構名單,並實施動態管理。
2.檢測報告應與進口食品的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一一對應。
3.因檢出非法添加物被列入不良記錄的,則檢測報告應當包括該項目。
(三)進口化妝品不良記錄管理參照本細則實施。
(四)本細則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五)本細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有不良記錄企業進口食品管理及控制措施
2.不良記錄涉及整個國家/地區的進口食品管理及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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